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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4月2日电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日对吉林市轰动一时的“海天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王喜田犯有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涉案8.6亿的“海天集资诈骗案”在吉林终审宣判

1999年3月,王喜田注册成立了海天公司。2000年12月,海天公司与吉林化工学院达成协议,吉林化工学院将“叔十二烷基硫醇”生产技术转让给海天公司。

此后,王喜田指使人对海天公司和海天公司投资的新龙化工厂进行虚假宣传,明知新龙化工厂不具备生产“叔十二硫醇”的能力,却以项目的良好效益和投资者的高回报为诱饵,采用“虚拟股东”和“增资扩股”的方法非法集资。

涉案8.6亿的“海天集资诈骗案”在吉林终审宣判

从2003年3月到2006年11月,王喜田等人在吉林省、辽宁省和天津市收集了35,000起诈骗案,总金额达8.6亿元。

在此期间,王喜田在国外赌博数十次,挥霍资金,另外2000万元被王喜田控制,他拒绝解释自己的下落。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王喜田多次销毁了海天公司的一些会计账目。

涉案8.6亿的“海天集资诈骗案”在吉林终审宣判

据本案审判长田峰介绍,本案导致被骗投资者损失了全部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直接影响了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投资环境和社会稳定。

据报道,该案其余23名被告被判处1至13年有期徒刑、罚款和没收财产,其中3名被告被定罪并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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