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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丰田汽车公司(Toyota Motor Corporation)因油门踏板不良的潜在问题,决定扩大在美国市场的召回范围,北美的丰田汽车召回数量增至590万辆。丰田还将召回在中国销售的4万辆进口汽车和7.5万辆国产汽车。同时,它也在考虑在欧洲市场召回近200万辆丰田汽车。这样,被召回的丰田汽车中涉及“踏板门”的数量将达到800万辆,这是汽车产品缺陷史上最大的一次召回。
如此大规模召回的成本是天文数字。当丰田在生产和销售方面爬上世界第一的最高位置,但却患有消化不良症时,对丰田的打击就更大了。然而,丰田在“主动召回”、“指令召回”、“隐性召回”和“拒绝召回”等诸多选项中,果断选择了“主动召回”和“主动声明”。这似乎令人费解,但它实际上来自法律体系的压力。
中国汽车消费者可能不会忘记,2002年5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Toyota Motor Corporation)决定召回200万辆有点火危险的汽车,但令中国消费者失望的是,此次召回不包括中国市场。中国消费者受到歧视的主要原因是当时中国没有制定汽车召回法律。据信,中国引入汽车召回制度的阻力来自国内汽车制造商,而非外国汽车公司。国内汽车制造商认为,召回制度将一棍子打死中国汽车业。
这种未经证实的担忧使中国国产车免于“召回成本”。然而,多年来,中国品牌汽车并不“强劲”,而是以“召回成本”落后于外国品牌汽车。因此,真正致命的不是召回制度,而是召回制度的缺失。
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历史悠久,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美国甚至颁布了《空气洁净度法》,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汽车纳入召回范围。真正使美国召回制度发挥作用的是基础法律制度,包括产品侵权责任法。在美国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加州居民拉蒙·罗莫和他的妻子驾驶一辆福特汽车发生车祸,导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在发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福特产品的质量问题后,一审法院发现福特已经知道了这些隐患,没有召回,因此是一个杀手。基于500万美元的伤亡赔偿,福特被要求支付2.9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按照“风险会计”的方法,如果投放市场的缺陷产品的总产品责任远远低于召回成本,汽车公司就会袖手旁观,眼睁睁地看着消费者可能崩溃和死亡的悲剧发生,就会抱着“大亏一笔”的想法蒙混过关。因此,产品侵权责任法不配套,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跟不上,召回不能是自愿的。日本的召回制度引入了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拒绝召回或隐瞒召回的人,他们将被处以数亿日元的法人罚款和不到一年的监禁。
中国从2004年开始在小范围的车辆中实施召回制度,并在2009年基本扩展到所有机动车辆。由于侵权责任法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中国汽车企业不得不以“主动召回”的态度向国外品牌学习。营销人员发现,召回并没有从根本上摧毁品牌力量,相反,在“不可能所有产品都完美、美观”的假设下,勇于自我完善、对生活负责的行为最终会赢得市场的高度支持。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标题:丰田召回事件的制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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