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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的“乐山证监会案”以失败告终。

2010年6月23日,赵本华获得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决赵本华、薛某与原乐山信托柏杨证券营业部(注:现乐山国家证券柏杨营业部)2000年达到“1‰佣金比例”。同时认定营业部非法增加赵本华4955万元、薛某7863万元的证券交易总额中的佣金比例

“乐山佣金案”二审 民族证券败诉

判决结果显示,销售部门应在十天内将多收的佣金73,137,000元和99,370,000元分别返还给赵和薛,并返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赵和薛绝不是孤立的个案。也有阴和阳的投资者选择带着国家证券出庭。其中,一审后殷未上诉,二审后杨对乐山白洋证券营业部的起诉仍在审理中。

“乐山佣金案”二审 民族证券败诉

单方面增加佣金

时光倒流到2000年9月。

根据赵本华的回忆,他当时找到了原乐山信托投资公司的柏杨证券营业部。经与时任乐山信托总经理刘启伟、乐山信托柏杨证券营业部主任马协商,赵本华代表薛某、与乐山信托投资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同意“按1‰的标准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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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刘启维和马否认他们曾与赵本华讨论过佣金折扣问题。然而,白洋营业部的一位人士曾在法庭上确认,曾就佣金问题咨询过马等人,协商结果在3‰以下,但具体金额不得而知。

“乐山佣金案”二审 民族证券败诉

不久,乐山信托被国家证券公司并入四川省的四个营业部(包括柏杨证券营业部)。此时,赵本华仍然悠闲地坐在国家证券乐山柏杨营业部的大房间里,直到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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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初,国家证券处理第三方存管。我这次只下了一个送货订单。让我生气的是,我发现白杨销售部竟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降低了佣金。”赵本华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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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约定的佣金率为1‰,但从发货单上看,国家证券向赵收取的实际佣金率在1.1‰至3.5‰之间。

赵本华随后与刘启维、马、等人进行了谈判,以“取得一份声明”。然而,进展并不顺利,双方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2007年3月,柏杨营业部致函国家证券总部,请求“请派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乐山中心营业部(与赵本华)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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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8日,赵本华将国家证券白洋营业部推到被告席上。

本报记者注意到,在一审中,“是否有1‰的口头委托协议”成为了原被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主审法官曾问,如果佣金比例不一致,为什么会有1.1‰的佣金率(在赵本华和薛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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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被告律师表示,2002年5月30日,赵本华、薛某获得了1.1‰的四笔佣金。现在我只记得当时赵本华和薛某想卖出大量股票,所以他们给了优惠佣金。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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