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85字,读完约1分钟
2010年第29号
200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dc化工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4%。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2月25日,韩国oci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继承dc化工有限公司在对苯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变更登记证明、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群及相关公证和我驻韩国大使馆(领事馆)
商务部向中国苯酐行业通报了上述申请。中国苯酐行业在规定时间内对此发表了评论。
经审查,现有的证据材料表明,韩国oci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苯酐的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群和管理人员在名称变更前后没有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1.韩国oci有限公司继承了韩国dc化学有限公司在对邻苯二甲酸酐的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4%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在对邻苯二甲酸酐的反倾销措施中,以韩国dc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出口到中国的邻苯二甲酸酐产品适用于其他韩国公司的13%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将于2010年5月19日起实施。
标题:商务部发布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韩国公司变更公告
地址:http://www.3mta.com/njxw/162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