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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3月12日,山西省汾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又称物价局)获悉,当地一家物业管理中心非法向汾阳市南大街社区397名居民收取10,675.5元供暖费,并责令其限期退还户主。
据悉,山西省汾阳市物价局于2月21日收到了一份报告。当地城建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从2009年11月至2009年3月底收取采暖费时,未按吕梁市物价局的规定收取,多收了该户10元。吕梁市物价局规定采暖费为每平方米3.4元,而物业公司按3.5元收费。同时,不按住户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房产证)面积收取。产权证面积113.24平方米,但物业公司按125.853平方米收取。
根据汾阳市物价局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物业管理中心确实在2009年11月至12月(采暖期为5个月)向南大街小区的397户居民收取了额外的每平方米人民币。
调查负责人吕表示,吕梁市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每平方米按3.4元收取,但不是按规定收取,而是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物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开展价格活动应当尊重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依法制定的法定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根据《价格法》第41条和《处罚规定》第14条。责令物业管理中心在3月25日前将多收的10,675.5元返还给住户。
该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中心将根据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面积,进一步调查不收取采暖费的事实。(结束)
标题:山西汾阳一物业公司违收万余元暖费被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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