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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媛[2010]85号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公布468种通过审查并颁发(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产品名单。相关要求如下:
1.已签发(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如下: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产品试生产期为2年。
二、获证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换证,逾期不予办理。
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2010年第二批农药核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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