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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3月22日,浙江省工商局官员与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木明秀一行在杭州进行了约5个小时的闭门谈判。
这是自1月29日丰田在中国宣布召回问题车以来,丰田第一个来自中国的官方谈判对手。
在3月22日的谈判中,丰田接受了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前四项要求,如制定时间表、召回国内汽车、提供踏板车以及允许全部归还汽车。会谈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主要是在赔偿问题上僵持不下。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率先质疑丰田召回事件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指出丰田存在“同步”、“同病异治”、“同亏异补”、“同命不同权”等问题。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消费者反应最强烈的问题有:一是召回车辆维修进展不理想;第二,业主的损害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第三,对于还没有取车的消费者要求退还车款以全额退还押金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第四,各种汽车4s店存在欺骗消费者、变相提价、随意附加免责条款、以次充好、零修、强制保险、模糊定价等问题。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针对召回事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明确召回时间表,加快浙江省rav4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现场召回服务;第三,如果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的使用,应提供相同型号的车辆供车主使用;第四,如果车辆尚未交付,应允许取消预约并全额退还押金;第五,对自动返回工厂的消费者应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3月22日的谈判中,丰田接受了前四项要求。
会谈未能达成完全的共识,主要是在第五个赔偿问题上。丰田不接受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经济补偿的要求,理由是没有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同时,他表示,即使投诉的消费者应该得到赔偿,也不应该公之于众,以免破坏整个汽车行业的召回“惯例”。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坚持认为,2000年发布的《浙江省“三包”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保修、更换和退货的货物,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000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三包”大型商品的,应当提供现场服务或者负责送货;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损失时间、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谈判的焦点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委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民事赔偿,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一个是部级法规,另一个是地方法规。双方在如何应用它们上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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