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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18日电由浙江省工商局发起的“丰田召回赔偿案”暂时告一段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围绕召回赔偿的所有争议已经消失。作为一个地方监管部门,浙江省工商局的做法已经惠及了7.5万名涉及油门踏板缺陷的rav4车主,但记者认为,更重要的是要从国家的角度澄清该事件的法律和行政监管依据,以便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面对不同厂家时,能够依法受到严格保护。

“丰田召回补偿”案的冷思考

浙江工商手中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将汽车纳入地方“三包”法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三包”大型商品的,应当提供现场服务或者负责送货;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损失时间、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丰田召回补偿”案的冷思考

但是,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来看,“三包”规定适用的保护范围与召回规定适用的保护范围是否一致?目前,这在中国仍有争议。早在2004年,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个部门出台《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时,专家们就解释了它们与《汽车三包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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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专家指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是为了解决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出现的常见缺陷。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行政管理制度,告知相关消费者和相关责任方知晓,并采取维修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中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汽车三包条例》是解决随机因素造成的意外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造成的意外缺陷一般不会造成大规模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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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当时告诉记者,根据西方的划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等法规属于公法性质,因为它们涉及公共安全利益;而《汽车三包条例》具有私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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